基金会章程及制度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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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基金会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基金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动上海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相关慈善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高鸣捐赠人民币200万元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捐赠人民币0元,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资助基础教育研究与学术交流工作;支持课程建设;改善教研设施;资助师资培训和师生教育交流项目;奖励优秀师生及资助困难师生等。具体为: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 (二)资助教科研与教师培训项目; (三)资助基础教育领域的研究与学术交流项目;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奖励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学生; (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师生; (七)开展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活动项目; (八)资助其他有利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相关慈善事业发展的活动项目。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第十条业务范围中明确的慈善活动; (二)管理费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属于重大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2月6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捐赠项目,具体包括六个项目: 1. 发展项目2. 智库项目3. 学者项目4. 希望项目5. 交流项目6. 校友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现设6个项目,共15个子基金,涵盖学校设施改善、课程发展、师资建设、学生培养、校友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并分别制定了各个项目的细则。基金会将在相应的款项筹集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各个项目的细则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基金会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办公室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具。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筹款费用,包括日常行政运转经费等,由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捐赠设备物资时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成本不能超出基金会当年资助总额的12%。管理费用支付,必须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签字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完善资金运作内控制度,完善运作程序,防范资金运作的管理风险。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家具、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实物等各种资产种类的捐赠。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估价后入账。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定向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业务范围内的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基金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会,经过理事会议讨论审批并通过后,报送党政联席会议。办公室方可委托相关投资机构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同时,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制度、基金会联系方式、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和已完成的公益资助项目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国家秘密、属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内部工作信息等基金会不予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为:通过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官网中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专栏”公开有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相关报告内容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可通过上海民政局基金会网站、“上海社会组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规范文档整理、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档案材料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为文件材料,第二大类为声像影音材料。

第三条

文件材料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账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公文、函件、法律协议文本、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四条

第二大类为声像影音资料,按类型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由专人做好平时材料的收集工作,随时将办理完毕的材料分类存放。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声像影音材料按类型和时间顺序存放。

第六条

对收集整理好的文件材料,要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文件目录。文件目录放在文件材料的首页,装订成册。声像影音材料按类型和时间顺序填写声像影音材料目录。

第七条

所有案卷整理编号,建立案卷,并填写案卷目录。案卷检查核实后,经办人在案卷目录上签字。

第八条

归档材料建档后,及时存档。注重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规范管理,保证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未经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出使用时,用印人须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并派人带印方可带出。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代表基金会的对外公文、对外通知或公告、合同文书、决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内部管理文件等。

第七条

保管人员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用印人用印前须在“企业微信号”上申请,内容包括时间、盖章文件名称、份数等,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通过后放可用印。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规范管理,保证证书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未经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确有需要带出使用,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办公室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项目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做出项目预算。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2.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3.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4.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六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2.管理筹资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  3.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收入预算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式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约》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

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

基金发起人;

二、

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5分之1以上来自该单位);

三、

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四、

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一、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入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进行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留本捐赠项目和不留本捐赠项目。

一、

留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的捐赠项目属于留本捐赠项目。

二、

不留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捐赠项目属于不留本捐赠项目。

第五条

各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力。各项捐赠项目划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使用,学校财务处按照各项目立项表中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日常报销会计核算,并配合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捐赠方、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各类捐赠资产使用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资产,在确保年度各类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包括:

一、

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应当遵守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应当遵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的,基金会应当遵守约定。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收益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和投资委员会。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

审批基金会年度投资活动计划;

三、

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四、

选举产生投资委员会。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终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权。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通过审批后的年度投资活动计划;

二、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三、

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四、

推荐投资委员会人员。

第十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活动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风险,特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秘书处推荐的理事及学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管之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二、

组织投资活动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活动计划,并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三、

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四、

实时监控投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纠正。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年度投资活动计划,经投资委员会全票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日常资金投资活动的流程。

第十二条

在投资委员会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对于银行存款以及基金会基本户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字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直接进入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

一、

根据基金会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

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

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

提供担保;

二、

直接买卖股票;

三、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四、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六、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

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

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投资活动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机器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

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

玩忽职守;

四、

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

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报告制度,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支出预算报告等。

第三条

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教委及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试管基金会管理和发展的,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

召开理事会等重大会议;

二、

制定、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四、

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等;

五、

开展涉外活动;

六、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等情况,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

二、

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四、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六条

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支出预算报告等信息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与基金会财务协同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理事会。

第七条

对于理事会成员对信息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基金会办公室应拟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告秘书长批准后予以落实,并及时回复建议人。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助力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促进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公益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志愿者积极作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登记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二、

热心志愿者工作,由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且身心健康;

三、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共同招募。

第五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六条

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用途,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管理。

第七条

使用部门根据志愿者的具体表现,奖优惩劣。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包括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和安排,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或培训,按要求完成志愿者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

为基金会提供相关事务性、咨询性志愿服务;

二、

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

服从基金会分配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四、

妥善保管基金会物品、资料及信息,遵守基金会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制定公益慈善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二、

专项基金章程(拟)。

三、

发起人是校外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

专项基金章程应经基金会核准,并由发起人和基金会共同签章确认。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须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方可任职,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其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

凡认同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转向基金管委会交付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加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申请。管委会的构成人数由发起人与基金会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

二、

制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

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四、

制定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

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七、

执行基金会关于装箱基金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实施由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计划,报基金会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报告,经管委会汇总初审批准后报基金会审批立项。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实施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赠方另行捐赠。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管委会可建议基金会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保值,以提高专项基金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如该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决定。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资产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交由基金会开展与专项基金宗旨有关的公益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